2009-04-30
[Ecrire]浪漫的家父長主義 又何止存於優生保健法
<圖片>2008年東吳法律系系服
來源:東吳大學法律系一般公告http://law.begonia.tw/php/chi/newsdetail.php?id=198
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的2009英美法教學研討會上,官曉薇老師介紹了美國法上對於中止妊娠之法律判決中,經常地以"保護婦女健康"為由. 而在美國歷史上經常以"浪漫的家父長主義"思維來限制婦女的權利與自由的判決,比如說禁止女性從事律師(因為當時已婚女性要簽契約必須得到丈夫同意,因此已婚女律師在與客戶簽約時會有困難),調酒師,或礦工,長時間工時的工作(危險,對女性的身體有傷害,妨害下一代的孕育)等等. 判例Roe v. Wade確認了女性的中止妊娠權(粗俗一點叫墮胎權)有時期上的差異,直到2000年之後許多反墮胎團體提出"墮胎危害婦女健康"的論述,並成功說服一定數目的州去制訂限制墮胎的法律. 但這些法律的生效都必須以Roe v. Wade被最高法院推翻為前提.
浪漫的家父長主義(Romantic Parentalism),據官老師簡要的說明,是基於女性較脆弱,無法自主決定或處理危險情境的假設,而透過各項政策或是法律制度來限制女性從事所謂危險的行為.
其實我沒有想做甚麼摘要,因為這些我之前就已經知道.不過當研討會結束我經過法律系系辦公布欄時.我看到這樣的一個公告:"沒有參加系會的XXX,XXX,XXX同學,請於X時X地參加導正教育" 很慶幸的,東吳法律系並不把我這種非科班出身的人當自己系上學生,所以我的名字也不可能出現在這種公告上.不過不才我能夠想像到之所以不參加系會竟需要被導正的理由,也只有"小朋友不乖呦,竟敢不來表示你的責任感跟愛系心是需要培養的.讓學富五車,修養過人的系辦來教教你"
我真的不知道這些大人的強大控制欲是從哪兒來的.保障權利跟自由是法律的原則, 不過永遠都有人只想先設例外,然後將例外無限擴張到讓原則只是粉飾門面的藉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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